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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注水牛肉、在米粽里加硼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食品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梧州市长洲区某凉茶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7月15日,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部门《关于移交案件材料的函》,该函载明苏某某、童某某合伙经营的梧州市长洲区某凉茶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吊销梧州市长洲区某凉茶店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并要求苏某某、童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梧州市龙圩区某经营者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6日,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现场制售奶片并自行贴标签,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与实际不符,也未经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家委托加工。其经营的奶粉中,5袋“提拜尔勒珍好”全脂骆驼初乳粉和30袋内蒙古羊奶片、奶粉无生产日期。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梧州市万秀区某茶业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案
2024年7月29日,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关于万秀区某茶业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茶包装用纸袋的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除用于检验的100只茶包装用纸袋,剩余的400只茶包装用纸袋尚未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茶包装用纸袋进行扣押。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茶包装用纸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茶包装用纸袋及违法所得,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唐某某销售添加有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1日,苍梧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苍梧县森林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获唐某某销售的“美国特大号”等39种涉嫌添加药品的食品。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上述食品均为添加药品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苍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藤县注水牛肉系列案
2024年5月,藤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辖区内的牛肉摊档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刘某某等三家经营者经营的牛肉的水分项目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三家经营注水牛肉的商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梁某丽、梁某玲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1年11月,岑溪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整治中发现,辖区内梁某丽、梁某玲生产经营的米粽,经抽样送检含有硼酸成分,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要求。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10日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岑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给予梁某玲、梁某丽相应的行政处罚。上述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米粽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6日,岑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蒙山县某烟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案
2024年9月5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烟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外包装标示有“庆香港回归特制”字样的贵州赖茅酒3瓶。经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双龙分局协助调查后查实: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从未生产、销售上述涉案“庆香港回归特制”赖茅酒。该烟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赖茅酒3瓶,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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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 / 皇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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