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二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领域)

时事   2024-11-19 11:25   北京  

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多发频发态势,生态环境部自2018年起陆续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并于2024年部署开展长三角地区“清废行动”整治情况“回头看”。通过创新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结合信访举报线索,实现固体废物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排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区域合作,加强联合监管,坚持追根溯源,深挖扩面,不断提升固体废物执法监管能力,整治了一批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和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问题,化解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和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甘肃省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河南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办的5个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典型案例,并对上述办案部门提出表扬。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上海市盛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非法跨省转移施工泥浆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3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下称市环境执法总队)对嘉定区江桥镇JDP0-0402单元42-07号地块项目建筑工地开展现场检查。由于该工地处于上海市与外省市交界地带,建筑垃圾跨省转移案件时有发生,结合工程进度,市环境执法总队重点检查工地前期桩基工程产生的工程泥浆去向,一方面会同嘉定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和区城管执法中队开展三方联合问询,获得桩基施工方信息;另一方面,对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查该工地桩基工程期间的相关道路监控视频,通过反复甄别工地进出口和周边出入上海市主要高速路口的监控录像,查实某外省车牌的运输车辆多次于凌晨从工地运出泥浆驶离上海,1至2个小时后又返回上海市的情况。


经调查询问和资料核对,市环境执法总队最终确认桩基施工方(上海盛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于2024年1月至3月从上海市转移600立方米施工泥浆至江苏省昆山市进行利用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1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上海盛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转移施工泥浆出上海市利用未报备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7万元。

二、上海御仓合建材有限公司非法跨省转移建筑垃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3日下午,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下称昆山生态环境局)接到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周庄镇执法局)提供的涉嫌非法跨省转移建筑垃圾的线索,执法人员立刻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两艘船名分别为“芜湖金旺2678”、“浙德清货1116”的船只从上海市青浦区崧瑞路 117 号西长泾码头出发,装载约1000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拟运往江苏省泰兴市,4月3日中午途经昆山市周庄镇急水港时被周庄镇执法局查获,船员无法提供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或备案手续,也无法出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4月3日晚,昆山生态环境局立即联系昆山市公安、城管、交通(海事)及周庄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紧急会商研讨,决定对船只予以暂扣。


4月4日上午,昆山生态环境局致函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当日下午,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派执法人员赶赴周庄镇开展现场调查,确认上海御仓合建材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西长泾码头从事工程渣土转运业务,委托“芜湖金旺2678”、“浙德清货1116”两艘船只将固体废物转移出上海市利用但未报备案。4月4日晚,昆山海事部门对两艘涉案船只予以遣返。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上海御仓合建材有限公司转移建筑垃圾出上海市利用未报备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

三、浙江省嘉兴市李某石等13人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0日,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下称嘉善分局)接到举报称嘉善县姚庄镇有人非法处置固体废物,嘉善分局迅速联合嘉善县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6月11日,专案组通过现场勘查、采样监测、调取视频监控、查询车控系统、大数据分析、聘请专家及委托第三方机构技术咨询等方式,锁定李某石、朱某连等8名犯罪嫌疑人,并在浙江嘉善、江苏吴江等地全部抓获,当场查扣倾倒固体废物的车辆以及近百吨尚未倾倒的混合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随后,专案组内审外扩、循线打击,6月12日至7月15日,陆续抓获丁某洋、张某玲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打掉一个盘踞在上海市闵行区、浦东新区等地从事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犯罪团伙。


经查,2020年4月至6月,李某石、朱某连等人以每车4000余元的价格从上海市承接固体废物处置业务,在上海市周边寻找偏僻地点作为填埋点,雇佣卞某磊负责指挥填埋及清点车数,并联系丁某洋、殷某伟、侯某等人将上海市闵行区、浦东区、徐汇区等居民小区、建筑工地、垃圾中转站的固体废物转移至填埋点进行非法处置、倾倒和填埋,严重污染环境。据统计,该团伙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300余车次,共计1.4万余吨,涉及上海市金山区、江苏省苏州市和浙江省嘉兴市等22处填埋点,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205.89万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李某石、朱某连等人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6月2日,嘉善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李某石、朱某连等1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十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判处李某石、朱某连等40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1200余万元。

四、甘肃省兰州市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工业固废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5日,生态环境部在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中,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到黄河干流甘肃段某工厂附近出现大面积地表反射异常信号,分析近20年该区域历史遥感影像变化、开展地物光谱比对发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某工厂附近疑似倾倒大量工业固废。甘肃省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下称红古分局)接到生态环境部推送的线索后,立即开展现场核实。由于该区域地处偏远、地广人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巡查,确认红古区海石湾镇劳力土湾倾倒大量掘进矸石。7月15日至8月10日,执法人员先后通过实地踏勘、周边走访、车辆轨迹倒查、视频监控追踪等方式深入调查,锁定涉案主体为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随后,通过调阅生产记录、固体废物记录台账等资料,查实了该公司非法倾倒掘进矸石的违法事实。


经查,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将煤炭开采中产生的掘进矸石(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原主要用于山上风井场地填筑。由于场地消纳空间不足,自2006年至2018年4月,该公司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未利用完的掘进矸石,通过自卸翻斗车分批倾倒至红古区海石湾镇劳力土湾,累计倾倒约73720吨,形成长度约110米、直面坡高约80米的矸石堆坡,占地面积约8800平方米。


在红古分局督促指导下,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黄河流域固体废物倾倒排查发现问题的生态恢复治理实施方案》,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该点位实施原位处置。2022年5月22日,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矸石堆场坡面整治、植被恢复等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并通过专家审查验收。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9月6日,红古分局依法对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倾倒掘进矸石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1.3万元。

五、河南省安阳市九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5日,生态环境部在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中筛查到信访举报线索,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大白路九号院“河南煤化集团”涉嫌将工业废料倾倒在彰武水库。河南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生态环境部推送的线索后,迅速与彰武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调查。通过走访群众、实地勘察等方式,确认彰武水库以西、S221省道以东约600平方米荒地上倾倒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固废,伴有强烈刺激性气味。


2021年8月,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固体废物开展深入溯源调查。通过排查周边企业生产工艺环节及产出固体废物类型,初步锁定责任企业为安阳市九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煤化集团子公司,下称九久化工)。随后,通过邀请专家对该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和现场倾倒物进行比对分析,调阅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委托运输协议、处置协议、现场转运照片和交接班记录等相关资料,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任及前任领导、车间主任、岗位操作人员等12人展开突击询问,最终查实九久化工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随即组织开展全面清理行动,将现场倾倒的139吨工业固废、140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暂存于九久化工仓库和料棚,现场采取防止次生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2023年6月,经专业鉴定,现场倾倒的工业固废不属于危险废物。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将工业固废委托河南能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妥善处置,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委托安阳市圣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并对倾倒场地开展环境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未造成环境影响。目前,倾倒场地已覆土平整和绿化。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2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九久化工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4.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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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供稿: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秦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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