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行政处罚,是何原因?如何避免?
时事
2024-11-18 08:03
北京
笔者近日参与办理了一起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于对处罚结果不服,当事人提起了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所取水样是同为一个产区的B企业所排放,而非自家排放。由于执法部门未对废水是否由B企业所排放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说未对当事人这一“合理怀疑”进行排除,加上所取水样是B企业所排放存在较大的可能性,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上,类似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即处罚对象、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适用法律、处罚的量罚存在一定争议和不确定性,唯一性、排他性不强。比如,案件调查“骑墙”“脚踏多只船”问题,有的案件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都可以。存在类似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案件调查的质量不高,尤其是精细化程度不高。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实际上需要证明三个问题:一是“我合法”问题,即行政人员、执法部门的整个执法过程无论是主体资格还程序等方面,都合规合法;二是“你违法”问题,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三是“不是他”问题,即处罚对象认定准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与可能,避免行政处罚的“冤假错案”。真正做到处罚对象唯一、违法行为定性唯一、适用法律唯一、量罚处罚结果唯一。事实上,“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绝对的或者纯粹的合法性是不存在的,也是无法实现的,生态环境执法的合法性也是如此。因此,在执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科学合理地认识把握“我合法”问题,不能过于教条和极端。要重视执法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增强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等能力素质。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要时刻保持两种眼光和两个视角审视、审查案件办理,即调查发现当事人违法、避免自身违法的两种眼光。另外,执法部门负责人或者参与案件审查的法制审核人员、律师等对于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瑕疵性、轻微程序违法等问题,要持包容的态度,不能过度敏感过于保守,无线放大有关问题对整个案件“成败”的影响。对于存在的问题,也不能隐瞒要及时客观地指出。同时,也要就瑕疵问题可能对整改案件造成的影响有一个评估认定,积极地做好相关“止损”补充完善工作,将风险最小化。总之,在该问题上要做到积极主动,执法的双刃剑向外更要向内,这应该是执法的底线也是原则。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最关键的就是“证据确凿”。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处理把握好证据的数量、种类、质量的关系,提高证据的整体证明力和锁定力。摒弃证据越多越好的错误认识,避免证据多而不精、质量不高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要尽量优化丰富证据种类结构,使所取得的证据不仅在数量上有保障,更有分量、质量。证据单一、简单,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不够不足,是当前环境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精益求精,避免证据不能用、没有用等问题的出现。要按照《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有关规定,提高调查取证、质证、认证的标准质量,建立完善取证、质证、认证工作制度,构建具体明确的证据调取、审查、审核、认定职责分工体系,把责任细化明确到具体的科室部门和个人。一旦出现因证据方面的原因导致案件被撤销、败诉问题,能找到具体的科室、人员承担责任。以此倒逼证据质量不断提高,为案件办理提供坚强可靠的证据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讲,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就是运用排除法,通过反复地调查、认定,将一切其他可能性排除掉的过程,从而确保调查结论的唯一正确性。在被处罚对象方面,要排除其他当事人违法的可能性,在适用法律上证明适用A法律而不适用B法律的正确准确性,在量罚上证明罚款一万元而不是九千元或者两万元的合理性等。通过逐一不断排除其他选项和可能性,进而证明处罚决定是唯一正确性的选择。但是“排他”的过程中,排除的是合理、必要、可能性大的种种怀疑、质疑,并非是疑问就要排除。这其中,追求的是一种有限的合情合理,是依法依规排除疑问争议。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或者根本站不住脚的,为确保案件办理的效率要选择“存疑”“置疑”。要杜绝无止境的“解疑”,即由于担心案件会败诉等,对当事人提出任何怀疑,都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回应、答复。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在排除合理怀疑和高度盖然性质量选择上把握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标准,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尽量让证据得到当事人的信服,使其心服口服,得到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的肯定和认可。▼ 摩托车“国五”排放标准征求意见,为啥要管摩托车?|小晨vlog
来源:中国环境APP
编辑: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