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团伙为快速洗钱,把从银行取现、换虚拟币的方式转变为在金店、花店、蛋糕店、烟酒店等进行大额消费套现,上门取现金。
2、诈骗分子会要求专门为其转移诈骗赃款的不法人员购买方便变现的商品(如烟酒、礼盒、黄金等),提出将钱打入商户经营者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内,让其提供银行卡号。随后,诈骗分子将卡号转发给电诈案件受害人。商户或个人收到的“预付款”实际是电诈案件被骗来的“赃款”。
3、受害人无意中成为诈骗分子的洗钱“帮凶”;同时,导致银行卡账户被冻结,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来源:平安滨城
编辑:伍先飞
一审:曾凡庚
二审:范坤
三审:刘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