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平舆县人民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摘   2024-11-19 17:53   河南  
近日,平舆县人民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充分落实了“三源”共治工作机制,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起纠纷因两名学生在校期间不慎碰撞发生意外,导致一方送医救治而起。郭某与杨某是本县某小学的学生,今年5月底,在课间活动的过程中,杨某不慎碰到郭某,郭某当时就疼痛倒地,经学校联系家长后送到医院救治。经过手术抢救,未造成郭某器官病变坏死。郭某出院后其监护人白某找到学校及学生杨某的监护人要求赔偿,但学校以各种借口推脱,纠纷一拖就是数月,白某每天面对受到伤害的孩子,又因学校的态度,感觉痛苦不已,遂多次拨打市长热线进行信访。

调解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掌握到矛盾纠纷的症结在于:一是受伤学生的奶奶担心给孩子造成潜在的永久性伤害,强烈要求把未来的赔偿费用算进去,面对近百万的赔偿,学校表示无法一次性支付;二是受伤孩子的监护人白某要求把未来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写入赔偿条款并进行司法确认。
经过仔细分析后,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第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对几方的责任进行分析和界定并指出,学生郭某与杨某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具有避免孩子们受到伤害的安全义务,由于学校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伤害实施人杨某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郭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当事人对于各自责任均表示认同。但由于受伤学生的奶奶在赔偿数额上坚决不让,学校不愿意继续调解,使调解工作一度中断。

第二次调解时,调解员就《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对郭某的家长反复讲解,告知其无法预期的费用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至于他们提出的“若受害人受伤器官以后发生器质性病变学校仍需赔偿”这一条款必须进行司法确认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郭某的家长表示无法接受,调解工作再度陷入困境。

针对当事人互不退让的激愤心态,调解员又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法。对于郭某的家人,调解员首先进行了心理疏导,随后就能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进行了详细的核算,通过依法、依情、依理的劝导,郭某的母亲白某明白了后期索赔权利的正当性及无理由司法确认的不合法性。最终白某终于做出让步,不再要求当事人支付过高赔偿金额,也不再要求无理的司法确认。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和法律普及,做通了相关三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学校与损害实施人杨某的监护人自愿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人民币51000元整。至此,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三方握手言和,同归于好。下一步,平舆县人民调解中心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建设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来源:平舆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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