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二次酒驾”被查获!错上加错

文摘   2024-09-26 19:09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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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有的人明明已经买过酒驾的“单”

却不汲取教训

再次触碰酒驾“高压线”


近日凌晨1时30分许,新会公安交警大队城南中队在启超大道路段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白色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立即对该驾驶人游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5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游某曾于2019年1月20日在会城圭阳南岗酒后驾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24mg/100ml)被交警部门查获,被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然而,游某在暂扣期结束后未参加理论考试,并未恢复驾驶资格。

处罚并没有使游某从中吸取教训,这一次,游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被交警部门查获,等待游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什么是“二次酒驾”?








人生中有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管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不分何时何地,即使间隔1年、2年,或更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吊销驾驶证后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前的酒驾违法信息也不会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

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不要尝试“酒驾”的滋味
更不要一而再
触碰法律的底线!
请广大司机引以为戒
拒绝酒醉驾,平安回家!



一审:周卫民

二审:吴悦荣

三审:黄凤仪

四审:关卫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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