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某公厕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文摘   2024-11-09 18:02   辽宁  

“冲动的惩罚”——凌河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近日,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2日19时左右,被告人华某在锦州市凌河区某公共厕所内与被害人魏某发生口角。后华某对魏某拳打脚踢,经鉴定,魏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华某被抓捕到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华某有犯罪前科,且伤害的是老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促公正提效率,为确保庭审效率使被害人尽快地获得赔偿,彻底解决问题,才凌云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梳理,结合双方经济条件和心理状态,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教育引导和劝说工作。最终,被告人同意将手机内全部钱款1.6万元均用于支付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亦表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宣判后,华某表示对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认罪服法,不上诉,被害人家属对案件办理也颇为认可,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此次庭审,仅用时33分钟,法官用更加快捷高效的审判服务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达到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司法效果。

法官说法

冲动有成本,动手需三思!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更何况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琐事争吵而对老年人拳脚相向,不仅触碰到了法律红线,还违背了社会伦理和道德准则。

在此,凌河法院再次提醒您,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理智、冷静地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冲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文明人、做文明事,共同营造和谐、文明、友好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来源: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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