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区烟花爆竹非法行为警示案例
案例一:2024年12月31日,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期间,发现某小区门口一小型轿车后备箱及车内装有10余箱烟花爆竹,经调查,车主孙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贩卖烟花爆竹,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目前,孙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2024年12月31日,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期间,发现辖区某广场有人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法律链接
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
逐渐活跃起来
特别要警惕
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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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2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来源:平安濮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