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区已有人被拘!干这事,违法!

文摘   2025-01-11 07:53   河南  
元旦前后
一批不法分子“瞅准商机”
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对公共安全和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构成了严重威胁


华龙区烟花爆竹非法行为警示案例


案例一:2024年12月31日,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期间,发现某小区门口一小型轿车后备箱及车内装有10余箱烟花爆竹,经调查,车主孙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贩卖烟花爆竹,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目前,孙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2024年12月31日,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期间,发现辖区某广场有人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

逐渐活跃起来

特别要警惕

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2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也请广大市民到正规的
持有相关许可证的店铺
购买烟花爆竹

来源:平安濮阳公众号

濮阳圈v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造福百姓大众民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