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烟花爆竹!濮阳又有6人被拘!

文摘   2025-01-11 07:52   河南  
近日
清丰县公安局查处3起
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抓获6人

案例一

近日,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在清丰县瓦屋头镇某养猪场内有人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接到匿名举报后,瓦屋头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养猪场内发现有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手续的情况下,正在从货车上卸烟花爆竹,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目前,违法行为人白某、张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近日,清丰县大流派出所根据下发线索,在大流乡一粮食收购点查获一辆装载烟花爆竹的车牌号为鲁J***W的红色厢式货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其查获。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王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三

近日,清丰县固城乡违法行为人郭某、张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时被清丰县公安局和清丰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查获,当场查获烟花爆竹182箱,目前违法行为人郭某、张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清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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