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薅了13万元,“职业退货人”获刑!

政务   2024-11-19 08:31   安徽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规定网购可享受

“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

然而,一次偶然的退货“获益”

消费者变身“职业退货人”

仅退空包或赠品

未退商品再销赃

保护条款竟成诈骗“工具”?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被告人利用网购退货规则

骗取商家财物的诈骗罪案件

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公布了案件详情





案情回顾





“00后”的小雅经常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物,某次退货时不慎少退了部分商品,但几天后平台和商家不仅未让其退回未退的商品,反而进行了全额退款。


有了这次经历,小雅想到可以钻平台的“漏洞”,利用“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通过在购物后故意只退空包或者赠品等方式,非法牟利骗取平台退款。


虚假退货后剩下的部分商品,小雅联系回收商家卖出,通过销赃二次获利。为逃避平台的监管,小雅虚假退货利用的账号仅使用几次就注销,再注册新的账号重复上述虚假退货的行为。




在5个月的时间里

小雅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账号

在平台上购买了手机、电脑

手表、项链、化妆品等物品

再利用上述方式虚假退货

共计骗取平台退款13万余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小雅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小雅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小雅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小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切勿为了“薅羊毛”、占便宜

而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来源:新华日报、上海高院、中国青年报

编辑:解修霞

审核:洪媛、杨文勇、毕云飞


安徽市场监管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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