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
农村自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且在我省施工许可限额范围内。
农村低层住宅(2层及以下)可选用标准设计图集或通用设计方案,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后方可组织建设;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为建房户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开展施工现场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限额以上(投资大于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其他农村住宅(3层及以上)、限额以上农村公共建筑要依法依规纳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
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以县域为单位,各地编制具有地域特色、乡土特点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标准设计图集应包括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重要节点大样图等。
结合历史文脉、风俗习惯对农房建设实行风貌管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
各地要落实《农村住宅设计标准》,用好《河北省农村住房建筑导则》,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
因地制宜推广绿色节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农房建设,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房居住使用功能,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农村燃气设施要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好定期安检制度,确保用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