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聚众淫乱案件!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魏某慧,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现住石家庄鹿泉区。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23年10月11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27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4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2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慧犯聚众淫乱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份左右至同年7月份,被告人魏某慧因其丈夫杜某东(已判决)同性恋取向,授意其丈夫组织他人同自己发生性关系,杜某东到石家庄市极地娱乐会馆消费期间,让范某洋(以判决)为其介绍该会馆男性有偿陪侍人员,分别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场××公寓以及杜某东家中同魏某慧以及杜某东聚众淫乱。
公诉机关提交了范某洋微信截图、范某洋提供杜某东微信转账截图、李某冬与范某洋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陈某名与范某洋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冯某兴、时某天、陈某名、王某博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慧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同案犯杜某东、范某洋、李某冬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聚众淫乱视频资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慧系聚众淫乱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慧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慧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魏某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慧系自首,认罪认罚且正处于哺乳期,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慧系聚众淫乱活动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慧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慧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慧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关于本案“聚众淫乱罪”的两个问题
同性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吗?
早在(2003)长刑初字第264号李宁组织卖淫案中,司法实践认定(男)同性之间可以成立卖淫。那么多名(男)同性性交行为必然会构成本罪中的淫乱行为。
上述判断,现有公开案例(2019)粤1391刑初368号确认。
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如何认定?
依法是看谁发挥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谁就是首要分子,且实践中对于组织、策划等行为的认定不复杂,基本上形成了谁提出、谁首要的认定思路。
(2022)陕0302刑初117号中是这样体现的——王某提出了一起发生性关系,王某是首要分子。
别不当回事儿
或将被判 死刑!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
罪犯倪笃群系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罪犯王小山系山东省安丘市劳务人员。
罪犯孙保昌系河南省鹤壁市无业人员。
在上述三案中,犯罪分子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同学们年龄的增长,大多数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熟练使用微信、微博、抖音等APP,并且成为长期用户,网络交友也应运而生成为一件并不奇怪的事情。但未成年人因为年龄较小,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相对较低,因网络交友而遭受侵害的新闻屡见报端。
在此提醒广大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醒家长、学校和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性教育和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同时,推动加强网络治理与监管,使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网络治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和预防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涉网络犯罪,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安全的良好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幸福安宁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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