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电动自行车严禁入楼入户和违规充电?

文摘   2025-01-06 20:27   广东  

12月7日凌晨4时许,北京一居民家中发生火灾,致1死4伤。
初步调查认定,火灾系室内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内部故障起火所致。
据统计,90%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致人伤亡案例,发生在门厅、过道及楼梯间等室内场所,这是因为电动自行车或电池一旦“进楼入户”,发生火灾后,人员将难以逃生和自救。


























电动自行车或电池一旦“进楼入户”,发生火灾后,为什么人员难以逃生和自救?

一方面,电动自行车起火的危害主要表现为火场高温和毒烟,电动自行车部件主要为塑料、橡胶和聚氨酯材料,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一旦人体吸入,只要3到5口,就会昏迷,随后窒息死亡。当周边堆积了可燃物时,火势将在短时间内迅速蔓延。
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大多采用锂离子电池,一旦失火,燃烧迅速猛烈,3分钟温度可达1000℃,多数家庭都没有能力和时间进行有效处置。锂电池热失控后,泼水、干粉灭火器和沙土覆盖难以熄灭。

消防部门呼吁,居民应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指定充电场所安全充电,不要将电动自行车或电池带到室内停放、充电。严禁在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处停放、充电。严禁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池。

电动自行车或电池一旦“进楼入户”
发生火灾后
若不被及时发现
后果不堪设想
为此,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电动车

是居民日常生活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

在给居民带来便捷的同时

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

电动车禁止入楼入户充电

虽然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

但部分居民还抱有侥幸心理



相关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2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0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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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指南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禁止飞线充电

禁止盲目改装

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

严禁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隐患就藏在侥幸背后

灾难总发生在每个不起眼的瞬间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生命无价

不要等到出事才后悔莫及!







编辑:康嘉怡

责编:廖晶晶

执行总编辑:李纯华

总编辑:肖彦余

来源:中山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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