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来了
《江西省献血条例》
近日,江西出台《江西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西提出,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支持、褒奖自愿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树立献血光荣、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献血年龄可延至65周岁
江西提出,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个人主动要求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65周岁。
鼓励适龄的健康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个人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个人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献血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负责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及业务指导等工作,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参加献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列为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献血宣传和教育,并组织动员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参加献血活动。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学生献血,每年定期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团体献血活动,支持学生参与献血志愿服务。
江西提出,鼓励依法设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个人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专业指导,提高献血志愿服务水平。社会工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项目等方式,为有关公益性组织开展献血活动提供支持。
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
一个固定献血点
在献血与采血方面,江西提出,血站应当依法设立。除依法设立的血站和各医疗机构开展的自体输血采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设置固定献血点。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将固定献血点的设置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固定献血点应当布局在商业综合体、公园、广场、车站等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区域。固定献血点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确保本区域献血量基本稳定的原则,重新选定固定献血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妨碍固定献血点的正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需要收费的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交停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停靠,干扰或者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
个人可以到血站及其固定献血点、流动献血车献血,也可以参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团体献血。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单位,血站可以提供上门采血服务,相关单位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
供血与临床用血方面,江西提出,血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制备、检测、储存、运输;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采供血。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临床用血费用,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设立临床用血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科学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为保障临床用血的需要,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患者亲友宣传并鼓励其自愿参加献血。
医疗机构应当推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推行节约用血和合理化用血,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等技术手段,提高血液利用效率,降低异体血液依赖,提高科学用血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评价;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范畴,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献血,动员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献血,动员、引导社会公众有序献血,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量需求为限。
符合条件的无偿献血者
可免费乘公交
奖励与优待方面,江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爱献血者的具体措施,对参加献血的个人以及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奖励。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献血或者参加献血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享受下列优待: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享受医疗机构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活动中,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江西还提出,献血者享受下列用血优惠:献血者临床用血时,献血总量一千毫升及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献血总量不足一千毫升的,五年内免费使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三倍的血液,超过五年的,免费使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等量的血液。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其献血总量等量的血液。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终身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一千毫升血液。具体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商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献血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其临床用血。
来源:科普赣州
编辑:张鋆
校对:刘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