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检查时
发现两个小区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
充电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地下室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防火分隔不到位、不规范
针对发现的隐患问题
却发现问题隐患均未得到整改
对这两家物业服务公司
罚款3000元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停放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备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条件的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此提醒: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加强安全防范。
来源:赣州应急管理 龙南消防
编辑:张鋆
校对:刘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