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阳镇关于申报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告
镇所属居委会、广大居民:
根据《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的通知》(彭政规发〔2023〕3号)精神,为解决白阳镇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本次共筹备县城内部分小区房源150套,现就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家庭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户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具体办理申请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一、申报条件
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
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
3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县城无房产或家庭人均房产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
申请人具有白阳镇城镇户籍1年以上(属于乡镇应急救助对象的除外);
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除拥有摩托车、农用车、出租车外,再无其他12万以上机动车辆。
二、申报时间
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12日
三、申报要求
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前三项是必须提供材料,后四项是若存在该情形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书面申请一份,需说明监护人的详细情况,家庭所有成员5寸合影照片1张;
4
民政部门出具家庭成员低保、大病或“三无人员”证明材料;
5
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和在企业中担任的职务(农林合作社除外);
6
出具家庭成员残疾证件;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家庭人均房产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家庭;
2
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房产转让过户的家庭,但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转让房产的除外;
3
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因离婚失去住房的家庭;
4
已享受其它住房保障且未退出的(包括劳务移民住房)家庭;
5
房屋征收已安置住房的家庭;
6
申请家庭有商业性质房产的;
7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注册资本金超过十万元(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的工商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中出资或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的(农林合作社除外)。
五、申报程序
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审批表后,如实填写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不动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市监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派出所(白阳镇政府二楼)审核后,一并将所有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初审、白阳镇人民政府复审后提交县住建局审定。
六、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县住建局房管所
0954—7011916
白阳镇社区办公室(政府街社区三楼)
0954—7618373
友谊街社区(民生家园小区西门)
0954—7612508
富阳路社区(富阳花园小区)
0954—7275628
政府街社区(浙商国际无人警务室隔壁)
0954—7011363
郑河街社区(三号小区中区)
0954—7012080
茹河街社区(东昂移民小区西门)
0954—7219519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白阳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