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内容
适用范围
包含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以及各区级共建产业园区。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需注册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2.企业产值增长要求每奖励年度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10亿元,且较上一年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或“年产值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
3.申报企业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近3年来不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保等问题。
申报材料
1.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企业产值增长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2.奖励年度申报单位的纳税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4.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
2.受理与初审。
3.复审与资金下达。
写在最后
欢迎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积极准备相关材料
待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后进行申报
政策具体适用范围以及申报咨询
可联系秘书处工作人员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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