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引
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降低用电成本)申报指引
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降低用电成本
对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内
企业使用独立用电户号的
规上工业企业所用的全类电量
按平均电价超出0.6元/千瓦时的部分
给予补贴
每家不超过100万元
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范围包括近期合作园区、中远期规划区(六合围南片、六合围北片、澄饶联围片及岭海莱芜片等)
不包括各区级共建产业园区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需注册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规上工业企业。
2.使用独立用电户号,且用电地址在园区内,原则上“用户名称”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3.申请补贴的用电须为企业自用。
4.申报企业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近3年来不存在用电违法行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保等问题。
申报材料
1.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企业用电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
2.补贴年度企业用电发票。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4.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准备相关材料
待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后进行申报
政策具体适用范围以及申报咨询
可联系秘书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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