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假天数增加。
修改前,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7个,共放假11天。根据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节日维持7个,放假天数增至13天。增加的2天,1天是农历除夕,1天是5月2日。
先看除夕。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特别除夕这天,是亲朋好友团聚的重要时刻。近些年,除夕主要靠调休或者灵活休假进行保障。经过此次调整,除夕重新纳入法定节假日的范畴强制放假,春节假期也从7天变成8天,这有利于通过制度安排保障群众更好团圆过年、更好享受传统节日。
再看五一。最近几年,在安排五一这个“中假”时,我国都是通过调休2天凑成5天长假,这种往前、往后各调1天的方式会涉及三个星期的正常作息。此次调整后,五一增加了1天法定节假日,加上2天周末,只需调休1天即可形成5天假期。虽说放假总天数没有变化,但调休减少也会降低对正常工作和生活节奏的影响。
二、放假规则更明确。
经过调整,我国法定节假日将形成“2长假+1中假+4小假”的三段式布局——“2长假”,即春节假期除夕至初七锁定8天,国庆1日至7日锁定7天;“1中假”,即五一放假调休5天;“4小假”即元旦、清明、端午、中秋,节日当天除逢周三放假一天外,其他都能保证3天小长假。国庆节放假如逢中秋节,则合并放假8天(比如2025年、2028年)。
近年来的实践中,有关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调休原则。此次《办法》更是将调休原则进行明确和公布。这样一来,调休原则清清楚楚,放假安排明明白白。老百姓对着日历就能排出未来几年的放假安排,可以提前对节假日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具备条件的,还能通过带薪休假形成更长假期,更加自如地休息、旅行、娱乐。
三、调休办法更优化。
近年来,我国通过调休安排,使劳动者在特定的节假日期间能够享受到更长的连续休息时间,在保障居民探亲、旅游休闲等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也有一些“拼凑”出的假期让群众感到不适应,认为其会打乱生活和工作节奏。为了进一步优化调休设计,《办法》明确: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除个别特殊年节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那么,如何评价这次调整?可从两方面理解。
一方面,这次调整积极回应了群众的期待。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制定以来,先后于1999年、2007年、2013年进行修订。这些年,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服务业比重上升、生产效率提高等因素,客观上为增加节假日提供了基础。同时,不少老百姓也期待在生活水平更高的同时,享受更多闲暇时光。
据有关方面介绍,近年来通过“两会”提案建议、网络媒体、专题调研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整理了群众意见建议,为修改《办法》做好了准备。今后,随着《办法》实施,群众休息休闲需要将得到更好满足。同时,这次调整还能对扩大消费、推动服务业特别是旅游休闲业发展带来利好。
另一方面,这次调整适应了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动态循环系统,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放假这件事,涉及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变化、全社会劳动效率、群众休息休闲需求等许多方面,直接关系每个人的休息和每个单位的运行。天数过少,会影响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健康水平。天数过多,又会对企业生产、产业发展、经济运转带来影响。调整起来,也要统筹考虑、走稳“平衡木”。
这次调整,本着考虑不同群众、不同方面诉求的初衷,力求找到全社会“最大公约数”。期待《办法》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地方落实落细相关政策,确保群众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好处。特别要积极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一步落实,让群众在法定节假日之外,通过年休假实现更加充分和灵活自主的假期安排。
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休假安排也要与时俱进。总体来看,这次调整体现了稳中求进、循序渐进的原则,体现了“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思路。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节假日安排还将进一步优化,我们每个人工作与生活、劳动与休闲的时间分配将更加合理,幸福指数也会越来越高。
国务院关于修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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