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7日,伊旗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商场使用的一部电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涉案电梯由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伊旗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对电梯进行年度维保时,未对电梯“耗能缓冲器”进行检查保养,便在“客货电梯(年度)维护保养单”上填写了符合维保要求的结论。经现场检查,该“耗能缓冲器”的状态是缺油、生锈,未达到该设备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25年1月7日,伊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电梯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保,既是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必尽的义务,也是防范安全事故风险的有效措施。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及时遏制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从而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来源:伊金霍洛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