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西安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4月25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西安某电梯有限公司承保的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经查,2024年4月18日,该公司维保人员在季度维护保养中,未对紧急停止开关、扶手带的运行速度、梯级或者踏板开关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安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14日,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移交线索,反映西安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富锶矿泉水抽样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天然富锶矿泉水,经检测其“界限指标-锶、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要求的规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陕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4年3月22日,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的一次性竹筷涉嫌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他人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一次性竹筷385000双,销售384500双,剩余500双,违法所得1153.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53.5元和罚款46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安某医药有限公司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3月26日,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对驻店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前改正。2024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驻店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