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当事人未取得授权,制造假冒商品,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立案侦查,当事人委托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徐荣华、王苗律师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就案件事实、证据情况进行沟通,终获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01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与其丈夫自己开了一间家庭作坊,专门从事成衣制作。2023年3月至6月期间,第三人委托当事人丈夫接受第三方委托制作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彪马等品牌服装商标。经查证,第三人委托当事人夫妻所生成的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彪马等品牌商标未经商标所有授权,所生产的商标均为假冒商标,当事人夫妻共生产假冒商标4.4万余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
02 本案难点
委托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件数超过法定数额,已经达到入刑标准。
03 辩护策略和思路
(一)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当事人系家庭小作坊,法律意识淡薄,对外承接业务都是由其丈夫负责对接和洽谈,自己只是根据其丈夫的指示进行烫标工作和其他辅助性后勤工作。因此,当事人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
案发时当事人所生成的部分商标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广泛的市场危害和消费者损失,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同时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退赃、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04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05 律师思考
(一)在司法实践中,应细致区分不同角色的罪责,避免一概而论。本案当事人虽参与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生产流程,而非策划者或主导者,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二)对于从事生产性企业,特别是家庭小作坊,在接洽业务时应当具有法律意识,对于制造和生产带有商标或专利的产品时,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商标或专利所有权人的授权,防范民事或刑事法律风险;
(三)本案的成功辩护也体现了法律对犯罪情节轻微者的宽容。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06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徐荣华 律师
徐荣华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系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担任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重庆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合规与风险控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本律师执业20年以来,一直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
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保命、刑事控告、企业合规等。
王苗 律师
王苗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西南大学,系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依靠专业扎实的法律功底,办理了数个无罪(包括不起诉、撤案等)与缓刑案例。始终坚持深耕刑事辩护专业,坚守匠心,秉持“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理念,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