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这三者的区分如下——
(一)直接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职责范围内”,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职务或者组织交办的应当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如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或者擅离职守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也包括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主管的工作”,主要指有明确分工或党组织交办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与2018年《条例》规定相比,此次修订将“直接主管的工作”中“直接”二字作了删除,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条件提出异议的问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应管的工作”,主要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应当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参与决定的工作”,主要是指那些应该由两人以上讨论决定的工作,或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
事故责任者一般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任表述参照《关于贯彻依法治国要求改进和规范事故责任表述的意见》 (监办发(2016)9号)执行。
1、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表述
对违规许可、审批、验收、检测等行为表述为:
工作失职,不依法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生产场所等准予审核验收合格;
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等。
对违规监督检查行为表述为:
工作失职,未按有关规定将涉事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
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未对涉事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不力,未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等。
对违规决策部署行为表述为:
工作失职,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决策;
未落实上级或有关部门的要求;
未按规定及时出台有关文件、标准等。
2、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表述
疏于管理,不依法或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单位、部门履行职责,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XX问题失察等。
3、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表述
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XX问题失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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