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0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类资金政策
(一)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
1.重点方向: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2)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省及省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乡镇和村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维修和设备购置。(3)流动文化车购置。
2.补助标准:流动舞台车按照每台50万元标准核定;戏曲公益性演出(戏曲进乡村)按照每个乡镇每年配送6场演出、每场演出补助5000元标准核定;戏曲公益性演出(濒危剧种免费或低票价演出)按照濒危剧种数量和测算标准(每年购买演出100场,每场5000元)核定分省补助资金,具体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确定公益性演出服务的购买对象、购买场次和补助标准,实施方案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费按现行标准核定;民族地区有线高清交互数字机顶盒按每户一次性补助100元核定;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补短板工程按每个街道(乡镇)20万元核定,相关省财政部门、体育部门在安排项目预算时,要避免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50%)计算分配金额,再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省(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分配金额调整确定补助数额。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1.重点方向:(1)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2)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补助费,用于补助开展研培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5)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用于补助对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6)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2.支持办法:重点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各省申报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等核定。一般项目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代表性项目数量、代表性项目年度保护任务数、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数、研培计划任务数。其中,代表性项目数量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名单确定;代表性项目年度保护任务数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对代表性项目年度预算评审情况确定;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名单确定;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数、研培计划任务数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年度工作任务确定。已列入重点项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不作为因素计算依据。分配公式如下:某省补助资金=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测算标准+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数×测算标准+(该省代表性项目数量/各省代表性项目总数×45%+该省代表性项目保护任务数/各省代表性项目保护任务总数×45%+该省研培计划任务数/各省研培计划任务总数×10%)×各省代表性项目和研培计划补助数×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如下:
序号 | 绩效评价结果 | 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
1 | ≥90分 | 1.2 |
2 | ≥85 分且<90分 | 1.1 |
3 | ≥80 分且<85 分 | 1 |
4 | ≥70 分且<80分 | 0.9 |
5 | <70分 | 0.8 |
(三)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重点方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2.支持方法: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分为三类:
(1)中央宣传部负责的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对有关重点影视项目予以补助,突出支持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引领性;
(2)商务部负责的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对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予以奖励;
(3)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类资金政策表 | ||
序号 | 资金政策 | 奖励办法 |
1 |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 |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50%)计算分配金额,再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省(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分配金额调整确定补助数额。 |
2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 重点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各省申报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等核定。一般项目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 |
3 |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分为三类:中央宣传部项目、商务部负责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 |
(四)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资金
支持对象:十四五”时期,根据全国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地、营地规划布局,每年支持20个新增基地开展研学实践活动,新增基地应未获得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支持32个营地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实行动态调整。
资金奖补: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基地不超过150万元/个/年,营地不超过500万元/个/年的基本标准予以支持。
02
国家文旅产业及项目政策
(一)文旅康养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补助政策
1.激励政策:鼓励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推广PPP模式,对没有回报率或回报率极低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发改委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2.补助标准:《实施方案》明确了2024年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30%、60%和80%。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含兵团)的项目可按规划确定的最高补助额度予以全额(100%)补助。
3.适用范围:
(1)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方面:贫困地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建设。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二期建设。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二期建设。
(2)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文物保护管理设施、文物保护围栏围墙、界碑界桩文物风貌改善,重要历史遗存周边环境整治、重要节点空间或传统街巷沿街立面的整治、历史水系整治、绿化等;必要的展示利用设施,如标识系统、保护展示棚厅、文物库房、必要的展示用房、游客管理服务中心等;保护所需的基础设施,如给排水设施和管线建设及改造、电力设施建设及改造、供热及燃气设施和管道建设及改造、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和公厕,防灾减灾设施等。
(4)基本接待设施,如生态停车场、必要外围连接路、内部参观步行道。
(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文物保护管理设施;②文物保护围栏围墙;③界碑界桩,急需的防灾减灾设施;④环卫设施、简易巡护步道;⑤给排水、电力等抢救性保护基础设施。
(6)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建设内容:①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如给排水设施和管线的建设及改造,电力设施建设及线路改造,供热及燃气设施和管道建设及改造,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公厕、消防设施等。②环境整治,对街区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周围、驳岸、水埠、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必要的景观环境整治、历史水系整治、传统街区立面整治、街区的绿化等。③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增设必要的生态停车设施等。④公有历史建筑的修缮与利用,鼓励由政府组织对无人居住、产权公有的空置历史建筑进行必要的修缮和改造,用于当地的基层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用途。
(7)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建设内容:①传统表演艺术类:展演剧场、排练厅和相关辅助用房等。总规模不超过300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纳入支持范围。②传统手工技艺类: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和相关辅助用房等。总规模不超过200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纳入支持范围。③传统民俗活动类:室外展演活动场地、小型室内展示空间、库房等。建筑总规模不超过100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纳入支持范围。
(8)国家自然遗产地主要建设内容:①保护监测设施。建设必要的游客流量监测调控和规划监管设施,如门票预约系统、景区入口门禁设施、重点景点和游线的视频监控设施、游客量实时监测与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救援与指挥调度系统、规划实施监测设施等。②保护性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垃圾和污水收集、环卫设施、综合防灾减灾和监测预警设施、小型管理用房等。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必要且富有特色的慢行游览道路设施,如游步道、木栈道、生态停车场,以及必要的风景名胜区外部连接道路(主要解决断头路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支持长距离的景区外道路建设)等建设必要的资源展示设施、游客解说教育设施(展示中心、标志标牌、科普教育等设施)、游览安全设施等。
(9)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主要建设内容:①生态系统和遗产资源保护设施: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如森林管护、封山育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水土整治等,自然遗迹、地质遗迹现场保护设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如野生动物救护设施等,相关文化遗产、社区民俗保护设施等。②配套基础设施:必要的巡护道路,环境整治,垃圾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综合防灾减灾设施,小型管理用房等。③保护监测设施:生态监测设施,包括地面站网、遥感监测、数据平台等设施,游客流量监测调控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④科普教育和游览服务设施:陈列馆、科普馆等展示设施,室外科普展示、科普信息站、标识系统等,资源展示设施,游客解说教育设施等。
(10)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主要建设内容:①旅游咨询中心;②区域性旅游应急救援基地;③游客集散心;④集散分中心及集散点;⑤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⑥旅游数据中心等。
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建设内容:①旅游咨询中心;②区域性旅游应急救援基地;③游客集散心;④集散分中心及集散点;⑤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⑥旅游数据中心等。
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建设内容:①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到交通干线的连接路;②景区内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厕所、供水供电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③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展陈场馆、解说教育系统、游客信息服务设施以及环境整治等;④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的必要维修保护。
(二)文旅项目补贴政策
1.观光采摘类休闲农业:
(1)农业局的农业综合开发园艺类生产示范基地项目,扶持资金一般约为200万元;
(2)林业局的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扶持资金约150万-300万;
(3)农业部主管的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扶持资金在50万-100万之间;
(4)农业局的水果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扶持资金在25万-100万之间;
(5)农业局的高产创建项目,扶持资金约50万-100万。
1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融合项目:产业融合、土地托管、有机肥低残农药、农膜项目
14.“全国杰出农村实用人才”资助项目申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合作社骨干、大学生村官、基础组织负责人和返乡创业者等。
15.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农副资源收贮、农副资源饲料化加工、种养结合农田消纳基地、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秸秆综合利用、其他符合的建设内容。
16.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农作物良种生产及加工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果茶繁育推一体化种苗基地试点、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7.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示范项目:支持木本油料、国家储备林、林下经济、区域特色经济林等林业示范项目
18.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19.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申报: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实农业农村产业扶持政策、加强新政策创设。
20.扶贫项目: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三)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1.重点方向:
(1)运转经费补助。用于补助列入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2)陈列布展补助。用于补助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且已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举办基本陈列的布展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3)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用于补助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确定的国家级重点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社会教育等支出。
序号 | 绩效评价结果 | 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
1 | ≥90分 | 1.2 |
2 | ≥80分且<90 分 | 1.1 |
3 | ≥70分且<80分 | 1 |
4 | ≥60分且<70分 | 0.9 |
5 | <60 分 | 0.8 |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某省(区、市)因素总数=∑[某省(区、市)分配因素数额/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数×相应权重]×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某省(区、市)补助资金额度=年度资金总额×∑[某省(区、市)因素总数/全国因素总数]。
3.申报时间:中央宣传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陈列布展项目申报工作,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陈列布展项目补助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未纳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馆陈列布展项目申报工作,以及国家级重点博物馆因素测算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陈列布展项目、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四)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
1.重点方向: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县级及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
2.支持办法: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体育场馆数量因素(权重50%),指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3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2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3.申请时间: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数据,下同)逐级报送至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
(五)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1. 重点方向: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政府举办并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2. 支持办法:现阶段基本补助标准如下: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每年5万元。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可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基本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3. 申报时间:文化和旅游部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六)红色旅游项目补助奖励政策
1.补助政策:发改委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通知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按比例补助并控制补助投资最高限额的方式予以安排。
2.补助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区域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按《方案》确定的最高补助限额予以全额补助,四省藏区项目可按《方案》确定的最高补助限额予以全额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
国家文旅产业及项目政策奖励表 | ||
序号 | 资金政策 | 奖励办法 |
1 | 文旅康养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补助 | 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30%、60%和 80%。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含兵团)的项目可按规划确定的最高补助额度予以全额(100%)补助。 |
2 | 文旅项目补贴 | 按照观光采摘类休闲农业、科技示范园、休闲农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等不同类型项目给予补贴。 |
3 |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 包括运转经费补助、陈到布展补助、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等. |
4 | 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 |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
5 | 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 阶段基本补助标准如下: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每年5万元。 |
6 | 红色旅游项目补助奖励政策 | 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区域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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