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务   2024-12-25 17:26   山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已于2019年12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修正案)》,确保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条例(修正案)》规定,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

自大圩河与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北海路,沿北海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盛泰街,沿盛泰街及其延伸线向东至浞河。

(二)东侧界线

自盛泰街延伸线与浞河交界处开始,沿浞河中心线向南至青银高速,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及延伸线,沿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转至高三路,沿高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梨园街,沿梨园街北侧路牙石向西至高二路,沿高二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安路,沿潍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县南路,沿潍县南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八马路。

(三)南侧界线

自潍县南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八马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州路。

(四)西侧界线

自潍州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潍州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机场路,沿机场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月河路,沿月河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仓南街,沿仓南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长松路,沿长松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胶济铁路,沿胶济铁路南侧护栏向西至大圩河,沿大圩河中心线向北至青银高速。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应急局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来源:潍坊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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