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河北省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5〕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函〔2024〕71号)精神,做好河北省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调查对象为河北省境内抽中住户的全部人口,共抽取约23万住户、65万人。
二、调查内容和标准时点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指标总体上与以往的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保持衔接。
调查标准时点为2025年11月1日零时。
三、调查时间安排
(一)调查准备(2025年2月—10月)。开展试点,研究制定调查方案,选聘培训调查人员,区域划分与绘图,开展住房单元核实。
(二)调查登记(2025年11月—12月)。开展现场调查,检查验收,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三)数据处理发布(2026年1月—4月)。进行数据处理汇总,发布主要数据。
(四)资料开发(2026年5月—12月)。开展课题研究,编印调查年鉴及相关资料,开展数据共享应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河北省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完成调查各项工作任务。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各级公安部门提供户籍人口数据核查服务,协助配合调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为调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协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死亡人口等相关行政记录,协助配合调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高等学校配合做好在校生等人群的调查登记工作,协调各级教育部门提供在校生相关行政记录;省民委负责协调民族自治地方的调查登记工作;省民政厅负责行政区划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协调各级民政部门提供火化人员相关行政记录;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调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调查登记信息与参加社保人员行政记录比对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在线地理信息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管住宅小区项目调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协助做好调查的宣传工作。河北省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二)压实各级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参照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确保全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谋划、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积极参与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经费和人员保障。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调查机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聘用或商调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并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
(四)加强全流程质量控制。各地调查机构要严格执行调查方案,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规范开展调查工作,实行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强化部门行政记录和社会大数据应用,开展全流程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坚持依法调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调查对象个人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22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责编|王悦
编审|安倩
监制|赫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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