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行业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下称“规程”),编号为JS/T 301-2024。该标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程》规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涉及的前期评估、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项目调整、效果评估、资产管理和费用结算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的过程管理。
内容摘录如下:
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前,应开展前期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及其使用方式为确定项目边界的关键条件,深入诊断并分析建筑的基本信息,能源资源系统配置和运营管理模式。评估工作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对能源消耗实际水平、运营管理情况和使用感知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价。
前期评估时,应与国家和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指标进行对标分析,不满足能耗定额标准约束值或基准值的项目优先实施能源费用托管项目。
前期评估应形成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根据前期评估结果,科学确定托管期限,合理选择节能改造技术,提升新能源应用比例,在满足公共机构合理需求的同时保障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利润,以期实现项目最佳节能效益。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应综合考虑能源基准、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和托管范围后确定,可采用前期评估确定的能源基准乘以相应能源资源单价,再结合运行管理及维护维修相关费用计算得出。
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中实施的用能诊断、第三方评估认证、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费用可以计入能源托管费用基数。
对于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个区域集中办公,或者虽然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鼓励公共机构自愿联合采购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联合采购各方的能源基准分配比例费用支付比例、结算规则及其他联合采购相关节能管理事宜。
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涉及第三方能源服务公司,或影响能源托管主要节能指标的能源消费项目,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公共机构或节能服务公司可以视实际情况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共同参与项目实施和管理。
合同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可参考GB/T24915相关内容执行,合同格式见附录C。具体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期限、托管范围、能源基准及计算方式、节能目标及节能量核定方式、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
《规程》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起草单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财政部国库司、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