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莆田公布2起海上渔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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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21:03
福建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海上渔业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海上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近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2起渔船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电鱼捕捞作业以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9月11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南日岛东南部附近海域巡查时,查获正在底拖网禁渔区内从事电拖网违法捕捞作业的闽惠渔0XX22船。同时,该船也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关于职务船员配备的规定配备、使用船员问题,其中助理船副、三级轮机长各缺1名,另有3人无渔业船员证书。案例二:2024年9月12日,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乌丘屿西南部附近海域巡查时,查获正在底拖网禁渔区内从事电拖网违法捕捞作业的闽泉渔0XX62船。同时,该船也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关于职务船员配备的规定配备、使用船员问题,其中三级船长、助理船副各缺1名,另有2人无渔业船员证书。
因上述两艘渔船的船舶所有人均存在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电鱼捕捞作业,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行刑衔接工作的相关规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将相关线索移交至莆田海警局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责令闽惠渔0XX22船舶所有者庄某某立即整改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责令闽泉渔0XX62船舶所有者刘某某立即整改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行政处罚。
电鱼行为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还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长期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请广大渔民朋友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制度要求,自觉参与渔业资源保护,禁止在有关水域实施电鱼、毒鱼、炸鱼,否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另外,当前正值渔业生产旺季,寒潮低温、大风天气多发频发,海上风大浪急,渔业生产环境较为恶劣,渔业船舶若存在没有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有关设施设备,将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海上安全生产事故。船东船长务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渔船安全自检自查自纠,按照要求配齐职务船员,安装并保证正常使用通导等有关设备,满足船员适任、渔船适航标准,确保海上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