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发布了新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24〕121号,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新版《标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此前发布的《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1〕131号)、《体育总局关于设立和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2〕192号)同时废止。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 8 名;
世界杯前 3 名。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 9-16 名;
世界杯第 4-10 名; 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前 2 名; 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前 3 名; 全国运动会竞技比赛、全国锦标赛前 3 名; 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联赛总决赛、全国青年锦标赛第 1 名。
全国运动会竞技比赛、全国锦标赛第 4-8 名;
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联赛总决赛、全国青年锦标赛第 2-3 名;
全国青少年 U 系列锦标赛、全国青少年 U 系列冠军赛前 2 名; 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第1 名。
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2.上述全国比赛、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9 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来源:福建体育
编辑:林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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