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以这样的方式“吸引”蜀黍注意啦

政务   2024-11-17 18:27   云南  
随着社交媒体普及
很多人在网上
晒日常、诉烦恼、发表观点


但也有人为泄私愤
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
甚至公开辱骂执法民警
挑战法律底线


近日

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
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一网民在某社交媒体
发布了一张交通违法处罚信息照片
并附上辱警言论



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工作

得知图文发布者林某

因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载人

被公安机关查处

为泄私愤

便在其社交媒体账户发布辱警言论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民警依法传唤林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林某对其在网络平台发布辱警言论
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对其进行评判教育后
林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主动删除相关动态
并保证今后会严格规范言行
根据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进行了处罚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昆明公安提醒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如对执行职务行为有异议

可通过合法途径

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切莫冲动

妨害公务或者阻碍执行职务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ND

素  材:寻甸县局

  布: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宣传办公室

编  辑:李世宏

审  核:马永华

昆明警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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