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给南宁一家助贷公司交定金,结果贷款没下来,钱也要不回来。他一气之下把该公司和股东刘某都告了。可刘某说:“我只是一名学生,从来没有来过南宁啊!”南宁市良庆法院一查,这事还真有点蹊跷!
基本案情
2022年,甘某接到某助贷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可以帮助向金融机构办理低息贷款,随后,甘某与某助贷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并支付定金1万元。
期限已届满后,某助贷公司未能促成甘某贷款,也不愿意按合同约定退还服务费。故甘某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起诉某助贷公司及股东刘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1万元。同时,甘某要求刘某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没想到的是,被告刘某称,他自身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因为,他是被冒名登记为某助贷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某助贷公司原股东未曾向刘某转让过股权,该公司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提交的相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相关材料中,刘某身份复印件系伪造,其签名亦为冒签。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刘某提交了南宁铁路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诉状、鉴定申请书,证明其正在申请行政撤销,还提交了陕西某学院的学生证,称其2021年才入学,此前未曾到过南宁,同时提交笔记鉴定申请。
法院审理
良庆区法院认为,甘某支付了居间服务费定金1万元,某助贷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居间义务,或达到了可以收取居间服务费的合同约定条件,甘某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经法院审查查明,被告刘某并非某助贷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并未从某助贷公司经营活动中实际受益,不知情甘某与助贷公司的法律关系。对于刘某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甘某诉请刘某共同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人股东应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当事人辩称非其身份证被冒用并被用于注册一人公司时,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调查发现涉案的某助贷公司存在频繁变更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高管的情况。基于以上分析,刘某称其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因此刘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他无需承担本案的债务。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助贷的中介公司,通过电话询问群众是否需要贷款。这些中介公司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更有甚者其实是骗子公司,助贷公司收取了服务费后就卷款潜逃,公司股东使用非法手段获得他人身份证进行变更股东,躲避债务,致使他人无缘无故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严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故在此提醒注意,个人应妥善保管好身份证,若丢失,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挂失。切勿将自己身份证借给他人注册公司,否则有诉讼风险。若发现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证,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工商登记申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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