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桂林永福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訚某受贿案,对被告人訚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訚某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訚某利用担任桂林两江四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09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訚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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