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贷款
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刷流水”
明知转入的钱为赃款
仍然帮助“上线”转账、取现
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
交由他人使用
……
你可能已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玉溪一男子贾某某因需资金周转在网上申请贷款,被诈骗团伙以“申请网贷需要包装流水”为由,将大量涉诈资金从其名下的银行卡收款、转账。贾某某为上游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接收,帮助他人进行收钱、转账、取现,涉案金额6万余元。
无独有偶,另一男子毕某今年5月在网上办理贷款,按照“上线”要求“包装流水”,在明知转入名下银行卡的钱为诈骗赃款情况下,仍帮助“上线”将诈骗资金转出到指定账户,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
目前,上述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马某某被不法分子以某视频平台客服运营兼职为由,利用其名下电话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某某被不法分子以办信用卡为由,将其名下的电话卡寄给对方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张某某通过下载“环球国际”“银河国际”App,将名下银行账户绑定进行网络赌博,后其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近年来
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力度持续加大
但部分群众由于社会阅历较浅
法治观念薄弱
容易被诈骗分子拉拢、利诱
沦为犯罪的“帮凶”
面对花样百出、防不胜防的
“两卡”诱骗手法
“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 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二)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如何避免成为电诈“工具人”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不贪图小便宜。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提高防范意识。朋友、陌生人、网友要求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或支付账号供其使用,并声称给予报酬的,切勿提供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关注身边人。警惕朋友、亲人被不明人员诱导,利用号卡从事可疑活动。
及时报警。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报警。
来源:“丽江融媒”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