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三大管理”主要修订内容

文摘   2024-08-29 22:25   内蒙古  


保密工作的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和涉密人员管理“三大管理”是保密工作中最基础、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新修订的保密法关于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和涉密人员管理作了不少调整和完善。现梳理如下:
一、定密管理篇
定密是保密管理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精准定密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基础前提,及时解密是保障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客观要求。新修订的保密法以第二章专章对定密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增强条文的周延性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第二章共13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工作内容和程序,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新增和修改主要有七项内容:
1.进一步规范保密事项范围制定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是加强定密管理的基础所在。这次保密法修订,主要从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保密事项范围制定。
一是在制定主体方面,明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保密事项范围。针对一些特殊主体、特殊领域区域、重大专项活动的保密工作,或者涉及多个行业、部门,没有明确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主体等特殊情况,授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确定保密事项范围。
二是在制定要求方面,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从源头上保障定密工作的精准性、合理性、科学性,提升定密工作质量。
2.明确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密授权职责
确定国家秘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没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通过授权获得定密权限。实践中,一些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产生大量国家秘密事项,但是这些单位本身没有定密权,也无法通过原保密法规定的渠道获得定密授权。这次修订完善了定密授权制度,明确特殊情况下“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
3.从法律层面明确派生定密概念
派生定密是一种重要的定密方式,原法及其实施条例未明确提出派生定密的概念。这次修订,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派生定密”的概念,与2023年国家保密局制发的《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相衔接,明确“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在实践工作中,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派生定密:一是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二是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三是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四是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不涉及已定密事项内容或者密点的,不应当派生定密。需要注意的是,开展派生定密不受第十七条规定的定密权限的限制。
4.增加关于密点标注的规定
密点是决定一个事项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关键内容,是国家秘密事项中的最小独立信息单元,可以表现为词句、段落、数据、图表等。规定密点标注,对提升定密精准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当某个囯家秘密事项的密点具备特征清晰、独立性强、易于判断等条件,或者该事项需在下级单位广泛执行时,机关、单位可以开展密点标注。
标注密点可以在相应文字、段落附近标注,也可以以附件、附注或其他形式作出说明。需要注意的是,密点标注是“有条件的可以”标注,而非强制的“应当”标注。
5.调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规定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确定,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范围;二是最小化,即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
这次修订,修改了两项内容:第一项是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批准主体由“机关、单位负责人”修改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第二项尊重原定密机关、单位对知悉范围的决定权,明确“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目前,绝大多数保密事项范围对保密期限、产生层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定密时应当按规定执行。
6.规定涉密电子文件国家秘密标志原则要求
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物品(载体以及设备、产品等)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对于有效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子文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有利于强化涉密电子文件流转管控。这次修订将相关原则要求列入法律规范,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7.完善解密相关规定
审核和解密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核旨在避免国家秘密 “只定不解”,实现国家秘密动态管理。
这次修订,对解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将“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强调机关、单位每年必须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不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但需要注意的是,解密不等于公开。国家秘密事项已解密,但符合工作秘密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事项,应当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二、网络保密管理篇
网络保密管理历来是保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最能体现技术防护能力和体系对抗能力的环节。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加速演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对保密科技自立自强提出更高要求。同时,国家秘密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网络信息保密防范和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因此这次保密法修订高度重视网络保密管理和技术防护。
新修订《保密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至三十四条对涉密网络管理、非密网络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主要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全流程管理、测评审查和定期风险评估,机关、单位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管理和风控责任,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保密管理等。
1.第三十条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全流程管理、测评审查和定期风险评估
第一款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是指按照涉密信息系统所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不同等级,将系统划分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级别,分别采取不同强度的技术防护措施和管理模式实施保护。分级保护的对象是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这里也包括单机。
第二款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全流程管理
全流程管理,是指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这里提到的保密设施、设备,是指用于保护数据和物理资产安全保密的各种技术和设备。而这些保密设施、设备中,“安全保密产品”是我们最熟悉、也是涉密信息系统中的最基础和关键的设备。我们可以通过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网站查询通过检测的安全保密产品,它主要包括防火墙、漏洞扫描系统、入侵检测(防御)系统、安全网关、网络接入控制系统、身份鉴别系统、安全审计系统、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电磁干扰器、红黑电源滤波隔离装置、电磁屏蔽机柜、保密柜、载体销毁与信息消除设备等产品类别。
第三款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和定期风险评估
(1)测评审查,是指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涉密信息系统检测评估通过后,按照涉密信息系统管理权限,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分级审查。另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工作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定期风险评估,是指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保密风险评估,对机密级及以下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保密风险评估。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风评。这里的变化是指,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可能产生新的安全保密风险隐患,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开展安全保密风险评估,即“发生变化及时风评”。
2.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立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
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保密管理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保密法对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义务增加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的规定。
机关、单位除了要加强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还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排查预警事件,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
划定高压线
新保密法列举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日常使用中的六类禁止性行为:
(1)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6)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拓展了设备接入和信息交换的途径和措施
近年来,机关、单位对涉密移动办公等新技术的需求与日俱增,新保密法第三十一条也增加了“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限定条件,为移动互联等新技术在涉密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3.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的检测
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
安全保密产品,是指党政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用于保护涉密网络、涉密信息、涉密载体、涉密场所、涉密会议活动安全保密所用的软硬件产品和设施设备。保密技术装备,是指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或授权的机构依法履行保密检查、案件核查、技术监测、检测评估、技术服务等职能使用,具有特定安全保密功能且经规定程序确定的软硬件产品和设施设备。安全保密产品是保密技术防护的基石,保密技术装备是开展保密检查、技术监管等工作的必要手段,二者是保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支撑。
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的检测
不管是安全保密产品还是保密技术装备,均应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实行证书管理。相关产品或装备的研制生产单位可以向检测机构申请对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上述机构颁发合格证书。研制生产单位生产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与送检样品一致。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其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开展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发现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应当责令整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责令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产品等补救措施,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上述规定将传统保密制度所强调的事前监管,延伸到事中事后监管,极大地提升了保密制度的有效性和周延性。
4.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保密管理压实网络管理责任
目前,网络已成为窃密和反窃密斗争的主战场、失泄密的重灾区。新保密法一方面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报告等义务,以及违规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正式赋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运营者的保密监管责任,以及对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行为的处罚权。
个人和机关单位责任。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在网络使用和社交媒体分享信息时,不要随意发布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避免无意中成为泄露国家秘密的“帮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均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
网络运营商责任。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发现、处置制度,完善受理和处理工作机制,制定泄密应急预案。发生泄密事件时,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网络运营者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保密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总之,新保密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单位网络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强调了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的检测配备,拓展了网络交互的途径和安全保密措施,压实网络管理责任,增强网络应用空间,深化网络防护,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三、涉密人员管理篇
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核心要素和关键环节,也是保密工作的重点难点。
新修订《保密法》第三章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对涉密人员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主要规定了涉密人员分类、审查、能力要求和权益保护,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等内容:
1.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涉密人员的分类、审查、能力要求和权益保护
第一款规定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按照涉密岗位确定标准,确定涉密岗位及其涉密等级,对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1)以密定岗。工作岗位职责涉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事项的,确定为涉密岗位;工作岗位职责不涉及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事项,但产生、办理、接触、使用国家秘密年均达到一定数量和密级的,也应确定为涉密岗位。前者为定性标准,后者为定量标准,涉密岗位确定应当采用先定性、后定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年均产生、办理、接触、使用国家秘密的数量和密级,确定涉密岗位的等级,分为一般、重要、核心涉密岗位。
(2)以岗定人。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涉密人员。在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在重要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在一般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不在涉密岗位但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不确定为涉密人员,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对其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3)人随岗变。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变更、调整工作岗位时,其涉密等级应当作相应变更、调整。
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上岗保密审查制度
机关、单位应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1)全面审查。保密审查应覆盖全部拟上岗涉密人员,不得漏审。
(2)先审后用。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人员不得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
(3)审查主体及内容。保密审查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基本条件和上岗保密管理要求
(1)基本条件。主要有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制度;品行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2)上岗保密管理要求。机关、单位应对涉密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教育培训,并组织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保密优良传统、保密形势任务、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密基本知识技能等。保密承诺书应当明确了解各项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有关法律责任等。
第四款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
这是新法修订的重要变化,将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转化为法律,在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机关、单位应当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机制,充分保障涉密人员合法权益。
2.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分类确定、上岗保密管理、在岗保密管理、出境保密管理、离岗离职保密管理、权益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
(2)明确涉密人员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涉密人员除了享有作为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外,还具有要求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提供保密业务培训,对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同时,涉密人员需要掌握并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保密制度,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履行岗位保密职责,规范保管和使用涉密载体及保密设施设备,及时报告泄密隐患、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
(3)监督检查。涉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机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开展,主要内容包括涉密人员接受上岗保密审查和在岗复审、参加保密培训、遵守保密规定等情况。
3.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涉密人员出境审批有关要求
(1)凡出境皆审批。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境,均应当按照人事行政隶属管理、干部管理权限等,由批准或者任用、聘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不予批准出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3)行前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经批准出境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教育,必要时保密工作机构予以配合。
4.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
新法将相关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的措施转化为法律规定,加强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离职是指涉密人员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单位的情形。离岗是指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仍在本机关、单位工作的情形。
(1)审批。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同意,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2)保密教育提醒和承诺。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后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清退涉密载体。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前,机关、单位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应当严格核查、督促涉密人员清退所有涉密载体和信息设备,撤销其涉密信息系统账户访问权限和涉密场所出入权限。
(4)确定脱密期。机关、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和涉密人员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涉密人员脱密期限,原则上不应当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最低时间。脱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员离职离岗之日起计算。
(5)脱密期内保密义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申请出境的,按照在岗涉密人员申请程序办理,同时需征求原机关、单位意见。定期向原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本人就业变更、个人重大事项等情况。不得在发布信息或者接受采访过程中涉及知悉的国家秘密。
(6)脱密期满保密义务。涉密人员脱密期结束后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来源:江苏保密

编辑:王旋(实习)

编审:曹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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