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相关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健身会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办理许可,但该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应依据本条对其处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本案中,该公司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