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无责任,李先生负全部责任。李先生所驾车辆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于事故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应由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主张维修期间无法继续使用受损车辆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于法有据,但金额过高,法院结合王先生上班路线及车辆修理时间,酌情确定为1800元。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免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比例问题,法院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保险公司负担1800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18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法条链接
案件来源:法治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