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经营性居民自建房需做安全鉴定出具报告
时间限定于12月31日前
为切实消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确保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效,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文件要求和相关文件通知,要求对采用快速评估代替安全鉴定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开展结构性安全鉴定并出具正式鉴定报告。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性安全鉴定(房屋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承担)。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请各经营性自建房业主、商户在12月20日前完成房屋结构性安全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报告交至白溪镇城建办。
凡经营性自建房业主及商户未按要求对所属经营性自建房进行结构性安全鉴定,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性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本人承担。
附: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化县全面清查居民自建房快速评估的工作提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
经我局质安股初步清查,我县在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管理平台中,仍存在简易评估报告12672个,其他情况200个 。
根据省里文件要求,对原采用快速评估代替安全鉴定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尽快开展安全鉴定,全部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上传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管理平台。
为推动该项工作完成,特提示如下:
1、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系统中存在的评估报告,进行全面清查。仍在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必须督促业主完成安全鉴定报告,报住建局质安股备案后,方可继续经营。
2、已完成了鉴定报告,但未及时上传系统的,报住建局质安股备案后,及时上传系统。
3、统计中的其他情况,为未上传报告附件或上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请各相关乡镇将鉴定报告报备案后,及时上传。
4、目前已停止经营,在系统中仍标注为经营性自建房的,请各乡镇实地勘察拍照后,由业主写出已停止经营的情况说明,如再次经营的需重新进行安全鉴定,方可再次营业。
5、工作进展情况由各乡镇上报我局统计,县专班办将定期进行通报。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安全鉴定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县自建房专班将梳理形成问题清单,报请县人民政府,责成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进行全县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