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贩卖、运输毒品犯宋超,男,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小动拉环球大酒店A座8431房。
贩卖、运输毒品犯谭华堂,男,汉族,1961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高中文化,无业,住新化县白沙洲安置区8楼。
贩卖、运输毒品犯王修贵,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新化县桑梓镇青峰村。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宋超5次为主与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 66597.5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219.7克又20000粒、海洛因6024.1克,单独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17克。
被告人谭华堂 7次为主与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9497.5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219.7克又26000粒、海洛因6374.1克,4次单独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00克、海洛因5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00粒。
被告人王修贵7次为主与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9497.5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219.7克又26000粒、海洛因6374.1克。
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宋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谭华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修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超、谭华堂、王修贵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本院遵令,于2024年11月29日将罪犯宋超、谭华堂、王修贵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