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
为切实推进法治濮阳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近日,中共濮阳市委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组织领导、行政执法、监察司法、人大监督、宣传普法五个维度同向发力,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据介绍,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我市先后制定了《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濮阳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等14部具有鲜明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写好了立良法的“上半篇文章”。但能否继续写好、写精彩促善治的“下半篇文章”,需要在贯彻实施上下功夫。
此次《意见》的出台,将为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新格局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对于在全社会树立“法之必行”的理念、推动地方性法规更好地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党的领导是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意见》明确,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的地位和作用,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积极构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新格局。
地方性法规大多数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行政执法效果直接影响地方性法规实施成效。《意见》聚焦依法行政这一关键,明确了地方性法规实施主体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制定贯彻实施相关配套文件,健全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意见》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负责推进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性法规得到更坚决执行。相对于上位法,地方性法规具有补充性、实施性、创制性等特点,更加关注本地事务,注重解决本地问题,更具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审判机关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引用地方性法规,可以让裁判文书说理更加充分。《意见》明确,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确保地方性法规有效适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意见》明确,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跟踪督办机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定期开展全面清理或者专项清理,发挥人大监督的法律巡视利剑作用,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围绕提高地方性法规知晓率这一基础,《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立法、执法、监察、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体系,完善学法机制,推动全民守法,让地方性法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走进生活,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好《意见》,走好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努力为增强全市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申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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