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指北|葛思嘉:像法律人那样思考——《中国高级法律检索与写作》课程助教手记

学术   2024-07-05 21:41   英国  

《中国高级法律检索与写作》课程由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茅少伟老师开设,该课程旨在训练法律检索(research)与写作(writing)基本技能,以法律推理(reasoning)与论证(argument)的训练贯穿始终。(走进STL特色课|中国高级法律检索与写作


这篇短文是2021-2022学年的《高级法律检索与写作》课程助教葛思嘉同学的手记,言简意赅地总结了这门课程的学习方法与心得体会。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


——《中国高级法律检索与写作》助教手记




葛思嘉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四年级学生


申请高法检助教的原因,除了学分激励外,主要是想让自己有机会重回课堂,体会、消化分析法律问题的门道。初学本课程时,民法系列基础课程刚结束不久,紧凑的教学进度加上非法学背景,导致我对许多基础知识的理解并不深入。高法检习作的重点之一,是要求同学在规范的大框架下发展思路、寻求解答,而对法律基础概念、制度、体系等的不熟悉,使得我在写作过程中时常感到无从下手,面对最终呈现出的分析过程与结论,也难有十分的把握。时隔一年,本次助教经历让我有机会以一种更加专业的法律视角重新审视问题情境,最为明显的不同,便是在运用法律工具解决问题时少了几许陌生感。如何像一名法律人那样思考,我想,这便是高法检课程希望展现并教授给同学的核心。


法律人的专业性,首先体现为其对大前提的驾驭能力,而这又进一步建立在深厚的知识基础之上。面对一个日常生活情境,如何快速、准确地将其转化为法律的规范表达,识别其中的争议焦点,是我们尝试构建大前提至关重要的开端。某次小组会议,组织同学就作业展开讨论,一位非法本的同学沮丧地说道:“读完题目后,没办法将日常生活中的概念快速‘翻译’成法律上对应的概念,也不了解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既有规定,很难下手展开检索。”这样的烦恼对于新手而言并不罕见。一名工匠不熟悉手中的工具,或是根本不知道某些工具的存在,在面对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时,自然会容易慌乱,陷入没有抓手的挫败感。这一问题如何解决?只能通过勤奋的学习,努力将知识体系构筑得更加完整,将已有的基础打得更加牢靠,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捷径可走。


法学院的学习,尤其值得警惕和反思的,是脱离具体事实,抽象地记忆一些被架空的知识。这样学来的东西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而言,基本是毫无生产性可言的。第一次记分作业结束后,与组内一名考研来的同学交流,他诚恳地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在准备考研的过程中,我对民法上的各种概念、制度几乎是背到滚瓜烂熟,许多法条的具体序号都能清楚地报上来,但为什么一到分析具体的问题,就感觉自己好像什么也没有学过,如此费劲呢?”换言之,知识从“死”到“活”之间的鸿沟,究竟应当怎样弥合呢?回想起初学《中国民法(一)》课程时,面对教科书、论文中写满的各种陌生名词,我也时常感到一头雾水。观念脱离了经验,便只能化身某种怪诞的影像,非但不能指导人进行理性思考,反而容易给思维蒙上障碍。这样想来,要让知识脱“虚”向“实”,在面对不同的事实情景时从休眠状态中自然地被激活,则必须要努力下沉,回归到鲜活的经验世界本身,而这恰恰是法学院学习的又一关键


对于事实的敏感,在研究生初入学的美国法课堂上,是一个被多次强调的核心技能。学习总是从具体的案例入手,规范则是经由裁判说理从大量鲜活的事实中被逐步揭示出来。在这样一种模式下,学习者面对的法律并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东西,而仅仅是人类在群体生活中发展出的一系列行动准则;它不是从外太空掉落的异己之物,而恰恰是人类文明自身的产物。时至今日,对那些美国法课堂上认真学习、消化过的知识,回想起来,最高效、也是最自然的重新激活的方法,仍然是将其放入与之关联而来的具体事实情景。可以十分肯定地说,脱离了经验场景(通常以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为载体,也因此,案例将是除规范文本外一类极为重要的学习材料)的法律学习,在很大程度上否认了法律这门学科的实用性,对于培养专业的法律人士而言,也因切断了创造力的源头而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在写作的过程中,尤其是前几次作业,总有同学不够重视案例的使用,要么想不到查找有关案例,要么仅将其用作支持某一观点的注脚,而对法院结合事实给出的说理一笔带过。事实上,案例最为关键的作用是提供规范的适用场景,为观者构建起一副更接近其日常经验的画面,以激起更多源自生活的情感与判断,而这恰恰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正因如此,美国法下的案例教学才尤其强调对事实的处理,并将事实层面的异同作为案件归类的基础(analogize & distinguish),而并不仅仅是如部分同学的作业所呈现的那样,只关心法院的裁判结果。真正有效使用案例的方法,是准确地把握法院在事实(小前提)与规范(大前提)之间的目光流转,厘清法官在其裁量空间内,究竟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或者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做出了偏向一方当事人的判决。理解这一过程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院的裁判过程无法像韦伯所设想的那般,输入一串事实即可得到相应的结果,而是充满了裁判者动用其在人类生活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所作出的种种或容易或艰难的判断。从这一意义上讲,对于法治的真正敬畏也许就包含在对事实的足够尊重当中。拒绝理解事实,拒绝回归到最鲜活的生活场景中,则永远无法体会到价值的碰撞与选择的重荷,也因此难以真正理解法治发展的脉络


只有对事实建立起细致的理解,论证才能深入实质。从《中国民法(一)》开始,实质论证的要求就已被提出且反复讲解。但就这一点而言,高法检的写作仍揭示出一点令人不安的现象,即部分同学会以“实质论证”为名轻易地允许论证逸出大框架。对于初学者而言,这样的误用也非毫无道理。如前文所述,高法检训练的核心,是希望同学学会用法律的眼光对事实进行剖析,将纯粹的事实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最终给出符合规范框架的答案。这本身就是一种需要训练的技能,而这样的意识一旦放松,思维便容易回到不受约束的自然状态,发展出的论证也会相应地缺乏法律的视角。这一技能的养成并非易事,同学往往因为主观上的不用心或客观上知识基础的缺漏,无法发展出完整的规范分析框架。这样一来,一些不愿舍弃却又难以塞进其框架的观点及论证,便只能“巧妙”地冠以“实质论证”之名而加以保留,隐含的意思则是,“抛开法律不谈,从‘实质’上看,应当如何如何。”


在接触到一个新案情时,暂时不谈规范上的条条框框,而是先让自己以一个具有一般理性能力的正常人的身份对事实加以感受,这本身并不是坏事。体会不同生活场景所揭示出的人类生活的纠结,依靠的不是僵化的法律,而恰恰是作为人类社会一员的日常经验。难点在于,需要诉诸法律而加以解决的,往往是包含了各种价值冲突的情形。在这样一个以“诸神之争”著称的年代,法律的形式权威在弥合人与人之间的割裂时,兴许存在不可替代的功效。毕竟,当事人告到法院,并不是为了寻求法官的个人意见,而是希望知道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有了这样的认知,就必然要求将一切由具体事实情景引发的感性与理性,收束进规范的框架之内,为实质的道理披上无可争辩的形式外衣。也因此,任何失去了形式权威支撑的论证,其说服力自然会大打折扣。由此可见,实质说理并不像部分同学所理解的那样,处于形式框架的对立面,恰恰相反,一个好的法律分析一定是二者的紧密结合,形式权威提供基本的合法性,实质论证提供进一步的合理性



回顾高法检的学习与助教经历,我想,这门课程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是希望同学们体会到法律作为一门专业在科学与艺术两极之间的摇摆。像一名法律人那样思考,既有着极为技术化的一面,也有着对人类生活的深切关照。相应地,在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时,既要警惕抛弃价值判断的纯粹技术的切割,也要警惕给特定立场附着不着边际的价值。正是法律的这种特征,使得书本和生活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提升法学素养的途径也因此变得多样。为学与为人,实际上融为了一体。毫无疑问,这是一门需要终身学习、不断反思的志业,一段旅程的结束也意味着下一段旅程的开启。感谢老师和同学,希望我们能步履不停,欣赏到更多未知的风景。

END

摄影:王邦宇

校对:贺才真、侯肃敏

排版:何科锦、张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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