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特种作业培训违法行为,警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切实提升特种作业操作技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省应急厅公布一批特种作业培训“走过场”类、资格证书造假类、无证上岗类执法案例。
特种作业培训“走过场”类案例
茌平某教育培训中心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案
2024年4月28日,聊城市应急局会同茌平区应急局对茌平某教育培训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在查阅师资档案等资质材料时,发现该机构低压电工作业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两类科目均只提供了1名教师的社保缴纳证明,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上述两个专业多名教师已离职,目前均仅配备了1名专职教师。
该机构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茌平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机构作出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梁山某培训学校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等案
2024年9月24日,济宁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梁山某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查看培训录像和培训档案,发现该机构2024某期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培班7月22日未进行培训,培训总学时不足,同时发现该期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培班培训档案存在管理不规范行为。
该机构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济宁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机构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资格证书造假类案例
临沂某工程有限公司高处作业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4年6月27日,沂水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开展外包施工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扫描查询外包单位临沂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武某某高处作业证二维码,该二维码显示是另一名员工王某的高处作业证信息,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武某某供述,其通过网络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及王某的高处作业证照片,卖家根据王某的高处作业证修图制作了武某某的证件,武某某使用购买的高处作业证在山东某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高处作业。
武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沂水县应急局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于7月8日将武某某的违法线索移交沂水县公安局。7月18日,沂水县公安局作出刑事立案侦查决定,目前正在侦办中。
博山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电焊工乔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4年7月3日,淄博市博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博山区某加油站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施工单位淄博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时,发现在应急部官方网站查询不到电焊工乔某某的证书信息。经对现场工作人员及乔某某调查询问,乔某某2020年底在某火车站劳务市场,以700元购买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书。乔某某使用购买的证件到淄博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应聘电焊工。
乔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山区应急局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于9月6日将该案移交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立案侦查,目前正在侦办中。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类案例
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电焊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5日,青岛市即墨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取证和员工花名册排查等方式,发现员工黄某海等10人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其中,黄某海、吴某先、付某干、李某强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刘某训、吴某阳、高某峰、杨某先、张某顺、宫某雷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黄某海等10人调离岗位,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前,不得上岗从事焊接作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电焊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应急办执法人员对山东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企业员工柳某领正在现场进行焊接作业,经调查询问,柳某领未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柳某领立即停止焊接作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按照垦利区应急局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程序,依法以垦利区应急局名义立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企业作出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