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暴打女乘客:判刑一年赔偿26674元

文摘   2024-10-06 19:27   河南  

出租车司机在拉客营运时,一时情绪失控,对女乘客大打出手,最终,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蔚某是福建省厦门市一位普普通通的出租车司机。2018 年 4 月 10 日 20 时许,蔚某驾驶着闽牌照的出租车,在厦门市马青路石塘公交车站遇到了一名女子李某仙。李某仙招手示意乘车,蔚某便停下车子,让李某仙上了车。随后,蔚某按照李某仙的要求,驾车前往新垵村立鼎光电园附近。

然而,在行驶的过程中,双方却因为车资问题产生了纠纷。的哥蔚某与女乘客李某仙就车资问题争执不下,女乘客对蔚某进行了辱骂。蔚某很愤怒,驾驶着出租车,强行将李某仙载回某大桥往马青路下桥路段。

到达该路段后,蔚某华怒气冲冲地将被害人蔚某仙从副驾驶座粗暴地拉下车。此时的他仿佛被愤怒冲昏了头脑,完全失去了理智,对着蔚某仙拳打脚踢。在他的暴力攻击下,蔚某仙遭受了严重的伤害,左侧第 3、7 肋骨骨折。

李某仙在遭受这突如其来的暴力袭击后,内心充满了恐惧和愤怒。她强忍着身体的疼痛,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而蔚某则开出租车离开了现场。民警在接到李某仙的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他们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人蔚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通知蔚某华接受调查。

次日,经过一番思想斗争,蔚某认识到自己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于是他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公安机关,蔚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李某仙的伤情十分严重。李某仙左侧第 3、7 肋骨各一处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右颧部擦伤面积在 2.0cm² 以上,颈部划伤长度累计长 5.7cm,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侧股骨下段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综合各项伤情,李某仙的伤情最终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如下判决:出租车司机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仙经济损失人民币 26674.4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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