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设施(场所)管理者: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户外商业广告发布行为提示如下。
1.各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设施管(场所)理者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履行核对、审查广告内容的义务,确保发布的户外广告真实合法。
2.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的二十大、新中国成立75周年等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3.严禁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
4.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5.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等商业广告宣传用语。
6.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国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7.严禁利用商业广告歪曲党的历史或者宣扬历史虚无主义。
8.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9.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10.严禁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广告。
11.严禁商业广告中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行为。
12.严禁通过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发布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和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13.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特殊标志发布商业广告。
14.严禁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违法失德艺人作为商业广告代言人。
15.严禁发布任何形式的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商业广告。
16.严禁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的广告以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17.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等商业广告,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18.严禁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神医”“神药”广告。
19.严禁发布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广告。
20.严禁发布非法集资广告。
21.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22.严禁发布烟草(电子烟)广告。
23.严禁以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24.严禁发布其他虚假违法广告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
全县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户外商业广告活动,自觉履行广告经营主体责任,健全广告发布审查机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如有相关违法广告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
来源 / 磴口县市监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