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就业工作,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4年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7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0号)文件精神,现面向社会公开安置城镇、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具有青铜峡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并在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录入和认定的12类人员。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登记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己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具有青铜峡市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己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就业困难”且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就业困难等人员。
二、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一)城镇社会公共服务岗位。主要以青铜峡市市政管理服务中心、青铜峡市园林绿化大队、青铜峡市青秀园管理所、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等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保洁保绿、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社区养老服务等社会公共服务、后勤保障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以各镇、村所需提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信息统计、乡村护林、河(渠)道维护、环境道路保洁等岗位。
三、岗位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安置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乡村公益性岗位与各镇签订服务协议,所签订的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四、岗位待遇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50元/月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以吴忠市2023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安置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符合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所在社区民生服务中心申报。
2、符合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所在村委会申报。
(二)基层审核。由社区(村委会)民生服务中心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及资料进行初审,街道(各镇)复审。
(三)公示审定。依据街道(各镇)审核情况,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拟安置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行人岗匹配,予以安置。
六、申报时间:2024年4月16日—4月30日
七、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人员
1、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查期间的;
2、正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
3、安置公益性岗位后自动放弃的;
4、有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正在享受创业贷款的人员;
5、无就业意愿、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6、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财政供养、已领取其他类财政补贴或村(镇)集体经济补贴的村(镇)干部(人员)不得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八、具体要求
(一)申报人员本着诚信原则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就业状况不实或虚假申报的,发现后直接取消报名资格。
(二)一个就业困难家庭,当期只能安置1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三)安置到服务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按时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服从安排的或不按时到服务单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