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鼓励新技术、器械进医保

学术   2024-10-15 18:49   北京  

日前,浙江省医保局印发《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纳入DRG激励的创新医药技术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激励措施以及相关工作要求。

《办法》提出,创新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四年内(指含申报年度及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下同)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1类、2类、5.1类药品;四年内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四年内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2.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3.临床效果较临床主流使用的药品有较大提升。4.费用超过DRG病组均费的50%。5.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上一自然年度内累计本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50例及以上。


激励措施则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激励总额。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可按本年度DRG清算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激励总额,并稳步加大激励力度。

2.完善激励方式。对符合适应症要求的病例予以激励,即高倍率入组病例,原则上对该病例被裁剪部分,按70%折算成点数,再乘以激励系数作为激励点数予以追加。同时,对价格较高且对DRG病组均费有较大影响的罕见病用药、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耗材),可按实际费用折算成点数支付。

3.明确激励期限。激励期限原则上为3年,以纳入激励范围后各设区市实际首例开展时间为准,按完整结算年度计。建立退坡激励机制,原则上第一年激励系数为1,第二年为0.8,第三年为0.6。

4.加大激励力度。对符合国家、省“一老一小”和特殊群体等有关扶持政策的,或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等国家、省重点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高端新技术和中医药新技术等,适当延长退坡时间、提高激励系数。




来源:浙江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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