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药机要注意这些要求

学术   2024-10-14 17:32   北京  

近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鼓励药品经营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打造智慧药柜示范应用场景,满足人民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同时,也明确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自助售药机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设置自助取药机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据悉,此次《通知》对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的申办条件、设施设备及管理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按规定要求设置自助售(取)药机。

(二)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应具备温湿度自动监测、调控功能,有安全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应当避免日晒雨淋,放置地点要求环境整洁、干净卫生;自助售(取)药机内部结构及药品陈列应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外用药与内服药应相对分开陈列。

(三)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应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报告材料符合设置条件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将自助售(取)药机放置地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

(四)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自助售(取)药机的日常监管,对设置的自助售(取)药机不符合要求的或存在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各单位依照规定处理。

《通知》强调,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经营地址内设置自助售药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依托下辖连锁门店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社区医疗机构、乡镇(村)卫生服务中心等区域设立自助售药机,设置地点不得超出连锁门店经营地址所在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打印的销售小票内容涵盖设置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并能够与药品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自助售药机销售的药品必须具有完整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拆零销售和缺少说明书销售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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