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区注意了!瑞安一业委会因这事被罚10000元!

文摘   2024-09-03 14:50   浙江  
日前
我市玉海街道某小区业委会
被开出了万元罚单
到底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吧

据了解,根据市发改局移交线索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跟进调查,该小区业委会为方便小区内车辆行驶,对地下室的非机动车坡道进行了改造抬高。此举本为好意却触碰了人防工程的安全红线,因为该处抬高硬化的坡面导致防空地下室的人防门扇无法正常关合。




“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指的是人防工程在面对敌对行动等情况时保护效果的降低。


执法人员在核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地下室战时平面图等资料后确认涉事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并向其及时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改正。


经复查,涉事单位在限期内对案发位置非机动车坡道予以整改,使人防门扇恢复正常开合应用。鉴于涉事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些建设单位、业委会等主体在人防领域方面的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法律知识。”执法人员提醒,人防门作为民防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抵御毒剂、核辐射等有害物质的入侵,在紧急情况下能为人民群众及时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难所或通道,切不可侵占、更不可破坏。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对人防知识积极予以推广,共同监督人防领域违法行为,共筑生命安全线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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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瑞地安客户端
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苏盈盈 通讯员:蔡小鹤
编辑:徐彬彬 责编:李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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