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三)

文摘   2024-09-27 14:09   黑龙江  
海伦市美容院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9月9日,海伦市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时卫生执法人员对海伦市某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医疗美容行为,且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该美容院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该美容院内部有三间房,分别放置有美容床和若干化妆品的置物架,未发现该美容院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张立成进行询问调查,其表示该店于2024年开业,美容床在2024年7月购入,2024年7月20日投入使用,在开展生活美容经营活动后未办理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办该案的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向该美容院经营者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者张某成对此次行政处罚没有提出异议,该美容院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予以该美容院罚款30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承办该案的卫生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9日当场向其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核同意后,其于2024年9月11日缴纳全部罚款。

二、案件分析

1、违法事实的认定准确

监督检查时,卫生执法人员对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见内部有三间房,未查见该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三间房分别放有一张美容床,放置有若干化妆品的置物架一个,经询问负责人张某成,表示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故认定该美容院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无证经营的处罚合理

该美容院从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9月9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时间超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其警告,使用简易程序,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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