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二)

文摘   2024-09-27 14:09   黑龙江  
安达市洗浴会所安排刘相玉等五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7月26日,安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员于现场检查中发现安达市某洗浴会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卫生管理规定,即安排刘某玉等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拍摄现场照相片,同时对沐浴场所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现场检查,刘某玉等5名从业人员现场无法出示有效期限内健康合格证明,并对5名人员进行询问,均承认违法事实,且对该场所负责人进行询问,经询问,该场所负责人确实在明知刘相玉等5名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安排其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同时,检查中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均可证明刘某玉等5名工作人员确实在该场所从事服务工作。

二、案情评析

综上,该案事实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实充分,监督员均持有行政执法证,权利义务均依法告知,程序合法。故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基于自由裁量标准,发现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安达市某洗浴会所安排刘某玉等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5名以下包含本数属于从轻处罚范畴。故当场该洗浴会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lxxwjj2018
兰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动态信息发布、健康知识宣传、健康促进行动、政策法规宣传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