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门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位于龙门县龙田镇社厦村地段约29.9445亩的集体土地,现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征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龙门县龙田镇社厦村地段;属龙门县龙田镇社厦村安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面积为29.9445亩(详见附件《征地红线图》),具体以实际征地补偿范围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发展城镇项目建设。
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规定的龙门县1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55,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的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征地留用地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的文件执行。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龙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补偿登记工作。请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到龙田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路学鹏,联系电话:13902669330)办理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登记手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龙田镇人民政府调查结果为准。
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核实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五、其他事项
公告期自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2日止。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的迁入以及房屋交易、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暂停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房申请审批、土地使用权调整和流转,房屋翻(扩)建、装潢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土地征收工作,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红线图.pdf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